消费者刘小姐经多次询问后才在一个半月左右时拿到自己的戒指。而当刘小姐拿着戒指走出该柜台没几步,便发现戒指上少了两颗钻,只剩28颗了。刘小姐折回柜台提出质疑后,营业员当场核实原始数据后确认少了两颗钻,但仅以“工艺技术原因”一推了之。
戒指分量也暗中缩水
事后,刘小姐遂携带戒指到宝石检测中心作进一步检测验证,结果发现,不但两颗钻石“不翼而飞”了,而且整个戒指连钻带金只有..11g,决非当初产品吊牌所标示的“金重5.24g”(不包括钻)。在取得上述详尽的依据后,刘小姐再
次与奥丽柜台的经手人进行交涉,尽管该经手人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无言以对,但却只肯赔偿消费者两颗钻的成本价170元/2颗。
改手寸前承诺一切不变
黄金珠宝专业办接到投诉后,与消费者刘小姐和销售者奥丽珠宝负责人分别进行了了解核实。经专业办调查,由于刘小姐的手寸较小,当初奥丽珠宝公司与消费者刘小姐达成合意:由奥丽珠宝按照刘小姐购买的钻戒原样重新为其定作,钻石、金重不变。刘小姐也向专业办提供了相关依据:发票、18K白钻石戒指吊牌(金重、石重、钻石颗数)以及华东理工大学宝石检测中心的鉴定证书。同时奥丽专柜负责人对刘小姐所提出的问题予以了承认。
商家“缺斤少两”属侵权
黄金珠宝专业办认为,在戒指定作过程中,奥丽珠宝公司中途变更了定作工作的要求,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刘小姐的同意下擅自减少了钻石的颗数,而且在刘小姐上门取货时也没有主动向消费者作出如实说明与介绍,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按照当初双方的约定:定做的戒指应与原样品保持一致,即钻石与金重不变,而实际上定作后的整个戒指连钻带金只有5.11g,与原来不包括钻石的金重5.24g不符。其三,在刘小姐和对方营业员交涉中,营业员只同意赔偿消费者两颗钻的成本价170元/2颗,与当初刘小姐实际已支付的对价不相符,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最终,在黄金珠宝专业办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诉方退还消费者所缺两颗钻及少金的价款共计500元,同时鉴于被诉方工作失误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被诉方同意另补偿消费者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