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宝玉石行业协会日前正式推出的《上海市珠宝玉石商品(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珠宝玉石名称除应按国标GB/T16552-2003《珠宝玉石名称》标注外,还应遵守”五不四禁止”规则。
其中包括:产地不参与定名;不用雕琢形状定名天然玉石;不允许单独使用“玉”或“玉石”直接代替具体的天然玉石名称;禁止使用由两种天然宝石名称组合而成的名称,如“红宝石尖晶石”、“变石蓝宝石”等;禁止使用含混不清的商业名称,如“蓝晶”、“绿宝石”、“半宝石”等;禁止使用生产厂、制造商的名称直接定名,如”查塔姆祖母绿”、”林德祖母绿”等;禁止使用易混淆的名词定名,如“鲁宾石”、“红刚玉”、“合成品”、“奥地利钻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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