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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珠宝首饰设计的灵感源泉

2018-08-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 点击:

  自古以来,人们对于珠宝首饰就非常喜爱。如今,珠宝首饰市场火爆的同时,行业隐患也逐渐暴露——珠宝首饰设计被盗用现象层出不穷。针对行业问题,本文作者认为,随着珠宝业不断向技术密集型和智力密集型转型,加强珠宝首饰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珠宝行业推陈出新、健康发展的关键。

  珠宝首饰,是指以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等为原料制成的佩戴饰品、工艺装饰品和艺术收藏品等,我国民间也习惯称之为金银细软。根据中国珠宝协会2017年的统计,近年来我国珠宝业终端市场销售额约5000亿元,行业发展总体向好。同时,受到加工能力过剩、珠宝产品过剩等问题的困扰,珠宝行业希望通过新设计激发新的市场需求。

  珠宝首饰设计不仅有工艺方面的特殊要求,更多则是体现设计者的美学构思和时尚品位。然而,珠宝首饰设计频繁被抄袭的现状,不断消磨着设计者的激情。笔者认为,为保障我国珠宝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其中关于著作权保护,需要首先厘清两方面问题:第一,珠宝首饰设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第二,如何判断珠宝首饰设计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相关问题需厘清

  珠宝首饰设计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珠宝首饰设计可以归为美术作品,即属于以绘画、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这就要求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珠宝首饰设计要具有独创性,要体现出设计者的独特构思,并达到一定的审美高度。对于达到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要求的珠宝首饰设计,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判断著作权的归属。

  针对珠宝首饰设计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接触的可能。笔者认为,可以比较原告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创作完成时间的先后。如果原告作品发表或创作完成在先,对于时尚敏感度很高的珠宝首饰行业而言,同业竞争者对于彼此产品和设计的关注度很高,如无相反证据,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方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

  另外,也需要考虑被控侵权方提交的证明作品属于自行设计的证据,如设计思路、设计理念、设计元素、设计灵感及其独创性的说明是否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还需要比较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提交的设计方案之间是否一致。对于系列产品或成套的设计,需要考虑系列产品的设计思路、设计风格是否一致。

  对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则需要观察珠宝首饰的整体造型、结构,重点比较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必要时需要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附加特征后再进行整体比较,以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典型案例可借鉴

  2012年8月,深圳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泰富公司)征集蛇年生肖设计作品,同年11月揭晓获奖名单,“胜利之V”作品(如图一所示)获得第一名,获奖作品通过网站和微博公布。颁奖典礼于同年12月8日举行,多家媒体报道并刊登作品设计图。2012年12月,同泰富公司发现广州西黛尔首饰公司(下称西黛尔公司)出品的本命年礼物“俏灵蛇”(如图二所示)与“胜利之V”十分相似,于2013年1月对西黛尔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该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设计者靳晶晶创作的“胜利之V”是以简单的线条组成的抽象立体造型,表达蛇头昂扬之势,具有独创性,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同时,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与设计者签订的《委托创作作品协议》、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手稿、灵感来源及创作过程的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法院因此确认原告为涉案美术作品“胜利之V”的著作权人。

  在侵权判断部分,法院比较了原告作品“胜利之V”和被控侵权产品“俏灵蛇”创作完成时间,认为被告与原告同为广东省珠宝首饰经营者,同业竞争者的互相关注度较强,被告有接触在先完成的涉案作品的可能。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俏灵蛇”设计手稿及设计方案,其设计思路、设计理念、设计元素、设计灵感及其独创性的说明简单含糊,缺乏合理性和说服力。“俏灵蛇”造型与其他生肖的水晶吊饰组成一套十二生肖的吊饰系列,但是“俏灵蛇”的造型与其他生肖造型的风格差异较大。

  法院再将被控侵权产品“俏灵蛇”与原告作品“胜利之V”进行比较,发现二者的主体结构均为V形,主体结构上部的蛇头造型,蛇眼位置,弯折的次数、角度、位置,主体结构下部的非对称左搭右结构均一致。虽然“俏灵蛇”在V形主体结构中心镶嵌了水晶,下方添加了蛇尾部分,但从整体结构上看,二者的基本表达仍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胜利之V”著作权侵权案,笔者认为,同泰富公司有3点经验可供珠宝行业借鉴。第一,对著作权归属事先进行约定,与设计者签订《委托创作作品协议》,避免后期发生权属争议。第二,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对作品发布时间、作品完成时间等进行备注说明。第三,在侵权案件诉讼过程中,设计者保存并协助提供创作手稿,说明设计灵感来源及创作过程,以此增强权利人证据的证明力。

  同时,笔者认为,同泰富公司也应从这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吸取两点教训。首先,作品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而不是在发现市场上出现侵权产品后才进行登记。未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有可能导致在案件审理中只能将作品公开发布的时间认定为作品完成时间,这样就极有可能处于不利局面。其次,在进行设计作品征集时应做好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市场预案,避免让竞争对手占得先机。如果能够在作品公开发布的同时就推出原创产品,将更容易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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