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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解读

2007-01-01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责任编辑: 点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在2006年11月8日向行长专题办公会议提交了《黄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不仅要求机构黄金业务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场外的黄金保证金交易,还新提出了有关“凭证式黄金交易”的概念。

    自2002年黄金市场放开后,四年来场外市场基本处于无监管状态的局面有望因此而终结。此外,《管理办法》中“具备条件的境外黄金机构经批准可以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规定,对于觊觎国内市场已久的境外黄金结构而言可谓一个重大利好。

    基本准则

    《管理办法》分六章三十九条,规定了黄金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并首次明确了黄金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及业务规范。

    根据目前黄金市场放开后许多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界定和规范的现状,《管理办法》规定了场内、场外黄金定义以及交易准则,境外机构进入境内黄金市场准则,以及自然人交易准则。

    《管理办法》规定,场内市场指以竞价交易为主要交易方式的黄金市场;场外市场指易询价为交易方式的黄金市场。明确了黄金市场特别是黄金场外市场的管理边界。

    “自2002年黄金市场放开后,四年的场外市场基本处于无监管状态,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外围黄金交易包括杠杆交易、黑市交易等很多违规现象,给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给投资者误导,使其丧失了对黄金这样一个新兴投资市场的公正认识。”一位黄金公司负责人指出,“而真正需要解决的,首要应该是法律法规的建设。”

    《管理办法》不仅要求机构黄金业务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场外的黄金保证金交易,还新提出了有关“凭证式黄金交易”的概念。

    根据《管理办法》起草说明,2002年以来的黄金实物交易已实现市场化,作为商品内交易属性的黄金交易不受行政管制。但是带有投资性质的,特别是针对公众的黄金投资类业务进行管理,一是实盘纸黄金交易,一是具有杠杆性质的黄金交易。这两类黄金交易的共同特点是其交易过程基本不进行黄金实物的交割,而是以交换黄金凭证的形式实现黄金权益的转移,因此统称为“凭证式黄金业务”。

    有了这样的新概念,则严格明确了有关实盘纸黄金交易以及投资类黄金交易的界限。

    针对目前个人黄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自然人不得从事黄金实物的收购和销售等经营性业务。”但允许自然人通过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营黄金实物的收购和销售。

    此外,对于目前场内市场机构组成,《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关调整,规定“具备条件的境外黄金机构经批准可以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同时境外机构可以申请黄金实物进出口额度,用于境内黄金交易的对冲平盘。

    这对于窥觑国内市场已久的境外黄金机构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

    权责权重

    《管理办法》除规定了黄金基本准则,对各类交易以及参与主体规范之外,还特别限定了各类交易的权责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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