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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饰品将告别以克论价

2006-01-01 来源:深圳商报 责任编辑: 点击:

  9月1日起广东全面采用“金饰材料价+加工费”方式标价

  从9月1日起,广东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金饰品零售行业“价费分离”改革。 
 
  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在买黄金首饰时,可以通过“金饰材料价+加工费”的新标价方式,判断是否值得购买。以往的每克“一口价”计价方法将退出市场。

  在广深试水后推向全省

  一直以来,广东乃至省外各地的黄金饰品的计价方式采取的是“价费统一”,即以重量为单位,不考虑黄金饰品的工艺价值,无论金饰品的工艺水平、技术含量如何,只要重量相同,售价就一样。从多年来的市场发展情况可以看到,以克计价的方式局限性很大,无法体现出优质优价,限制了中、高档金饰品的设计和生产及新款式的开发。

  据了解,在广东,金饰品零售价价费分离改革最早由广州地区的105家金饰品零售企业于2004年12月1日试行推开。时至今年6月1日,深圳、珠海等珠三角地区的8个市、区的110家金饰品零售企业也相继开始实施。

  何谓“价费分离”?有专业人士解释,即金饰品零售价是由饰金价和加工费两部分构成,在销售时分开标注。饰金价是指含税、费的黄金原料价,加工费是指根据金饰品的款式、工艺繁简程度、品牌效应等由企业自行按照元/克或者元/件自行合理定价。

  零售差率在18%至29%之间

  按照《广东省金银珠宝行业金饰品零售价价费分离暂行办法》的规定,金饰品是指国家规定的千足金、足金饰品;价格为含税价格;饰金价为含税、费黄金原料价,黄金原料价以前一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一号金加权平均价作为千足金原料价。根据我省的情况,零售差率在18%至29%之间。广东省黄金协会每天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黄金原料价。

  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价费分离”的零售店,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当日金价(如千足金208元/克),同时,在售货发票上分别列明金饰品名称、黄金含量、重量、饰金价、加工费、总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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