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珠宝网讯 女子在网上购买了钻戒,拿到手后发现标注克数与实际不符,遂要求店家赔偿。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董某货款11730元,原告董某将其购买的两颗莫桑钻退还被告某公司;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董某35190元;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7月4日,原告董某在京东商城向被告某公司经营的“某珠宝旗舰店”购买“D色莫桑石ForeverOne裸石莫桑钻裸钻定制18K金铂金戒指项链耳钉配国检证书D色1.6克拉”一颗、“D色莫桑石ForeverOne裸石莫桑钻裸钻定制18K金铂金戒指项链耳钉配国检证书D色3克拉”一颗,共计付款11730元。后原告收到前述商品,同时,随前述商品所附的《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载明上述两颗裸钻的总质量分别为0.2761g、0.4734g。后原告以商家欺诈为由要求被告某公司退货并赔偿3倍货款遭拒。经京东公司客服人员介入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3-2010珠宝玉石鉴定》第4.1.8.5条规定:“国际珠宝行业通常用克拉(ct)作为珠宝宝石的计量单位,1g=5ct,1ct=0.20g。”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通过京东商城网络购物平台从被告某公司处购买商品,某公司向原告交付货物,双方已建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被告某公司将涉案产品名称标注为“D色莫桑石ForeverOne裸石莫桑钻裸钻定制18K金铂金戒指项链耳钉配国检证书D色1.6克拉”、“D色莫桑石ForeverOne裸石莫桑钻裸钻定制18K金铂金戒指项链耳钉配国检证书D色3克拉”,根据通常理解与认知,其所标示的“1.6克拉”、“3克拉”应是涉案商品实际重量的表示方法,但在随商品交付的《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却载明上述两颗裸钻的总质量分别为0.2761g、0.4734g,根据国家标准,与其所标示的重量并不相符。 被告某公司作为专业的珠宝饰品销售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而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描述中标示的重量与商品实际重量不符,属于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原告有权要求退款并要求某公司支付三倍货款赔偿。原告主张将涉案商品退还某公司,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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