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以假换真,两次在珠宝店趁店员不备以假手镯掉包真黄金手镯。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14时许,余某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东上谕亭街某珠宝店,要求店员拿一个黄金手镯(重29.85克)给其试戴。试戴过程中,余某某趁店员不备之际,将该黄金手镯放入自己的手提包内,然后迅速从手提包内拿出一个外型相似的假黄金手镯出来,还给店员后离开。随后,余某某进入隔壁的一家珠宝店,将刚才窃得的黄金手镯出售给该店,获利7800元。几个小时后,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再次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东上谕亭街另一珠宝店,采取同样的掉包手段,从店员手中窃得一只重33.4克的黄金手镯。之后,余某某将该黄金手镯出售给一珠宝店老板,置换了一根价值2400元的黄金手链,并得款6500元。经估价鉴定:余某某两次所盗黄金手镯共价值人民币18158元。 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于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同年3月7日至同年9月6日;2017年6月1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窃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1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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