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珠宝网讯 昌乐的胡某陪朋友到珠宝店看首饰,竟先后从5家珠宝店盗窃金碧玺戒指等物品一宗,涉案价值1.5万余元。 11月1日下午1时许,昌乐县公安局接到吴某的报警,称其经营的珠宝店被人偷走一枚金碧玺戒指。接警后,昌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发区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民警经过4个小时的勘查、摸排,在现场附近成功将盗窃嫌疑人胡某抓获。 经查,11月1日上午,嫌疑人胡某陪同朋友到昌乐县宝石城购买珠宝首饰的过程中,见猎心喜,又不想花钱购买,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于是,胡某趁珠宝店工作人员忙于向其朋友介绍产品、疏于看管之机,先后从5家珠宝店内盗窃金碧玺戒指、蓝宝石吊坠、银项链等物品一宗,涉案价值共计1.5万余元。 11月12日,记者获悉,目前胡某已被昌乐警方刑事拘留。 P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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