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李某以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北京市三中院依法对其宣告无罪。 市三中院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违规方式将单位公款存入朝阳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后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李某要求共计提现181万元交予李某并使用其他单位发票进行平账。从行为方式上看,李某系违规决定将本单位公款存入其他单位账户,后以个人名义决定将账外公款提现并隐瞒提现事实。而从钱款去向上看,李某以现金方式提取公款并使用其他单位发票进行平账,对公款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以及记录并以其个人意志处分公款,单位公款已处于失控状态,故能够认定李某将181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李某使用单位支票结算及预存在蓝岛大厦购买购物卡,以个人会员身份使用单位支票及公款现金在燕莎友谊商城消费,且开具的发票品名与实际消费不符,以其爱人朱某的会员身份使用单位支票在赛特百货、新光天地商城购买手串、珍珠饰品,上述消费行为均由李某个人实施且与公务活动无关,能够认定系李某个人对公款的处分行为。故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支持,不能成立,法院均不予采纳。 市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驳回了李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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