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举证不利自己承担后果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孟法官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宝石是否受到损坏,损失价值多少?而在庭审中,作为原告的张先生却拒绝提供购买交易记录和申请鉴定,因此,他自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其实,本案中张先生可以提供交易记录,证明宝石的实际价值,然后申请相关部门鉴定宝石是否损坏,有了完整的证据,才能够维护自身权利。一旦鉴定结果显示宝石确实是运输途中造成了损坏,那么在维权诉讼中,张先生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鉴定产生的费用。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物时,注重保存搜集和保留证据,以免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自身权益无法受到应有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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