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
原告
不准再用“昆百大”
并赔偿340万元
昆百大及昆百大商业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昆百大珠宝没有对“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名称及字号继续使用达成任何协议,但昆百大珠宝却一直在使用“昆百大”这个名称。昆百大珠宝在其销售商品上继续使用“昆明百货大楼”和“昆百大”字样,而且没有向昆百大及昆百大商业公司支付任何使用费。
于是,昆百大及昆百大商业公司将昆百大珠宝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字号,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使用费及其他损失共计340万元。
被告 是合法登记注册的 诉讼时效早就过了 针对两原告的起诉,昆百大珠宝的代理人认为:“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企业名称属于老昆明百货大楼的,两原告并不享有在先权利,所以两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既然两原告可以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被告当然也可以使用了。 “1993年,昆百大珠宝是第一原告设立登记注册的,我们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是工商部门核准的,而且这个名称都是第一原告给我们取的。”昆百大珠宝的代理人说,后来,他们还将昆百大珠宝注册成为商标,受到国家商标局的保护。作为昆百大珠宝,没有任何过错,一直都是合理合法使用昆百大珠宝这个名称。如果被告侵权成立,应该以1993年算起,如今已过去了20多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据悉,本案尚在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时间轴 1959年1月1日 昆明百货大楼正式成立 1992年 改制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3年 昆百大出资成立昆百大珠宝,主要经营珠宝玉器 1994年 昆百大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来 昆百大将昆百大珠宝股份转让给旗下子公司昆百大商业公司 2003年底 昆百大商业公司将所有股份转让给昆百大珠宝,昆百大珠宝成为民营企业 2004年2月27日 昆百大商业公司与昆百大珠宝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允许其有偿使用“昆百大”名称及标牌,2015年12月31日截止 焦点 1、原告有主体资格吗 昆百大及昆百大商业公司的代理人认为:1992年,经昆明市政府批准,由其前身昆明百货大楼改制。设立时,属于原昆明百货大楼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价值1157.8万元,包括原百货大楼的企业名称、字号、商誉、品牌、商标等)均已剥离,并注入到第一原告。所以,两原告享有主体资格。而且还对“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享有企业名称权。 2、原告依据有哪些 两原告的代理人说:2004年,被告为了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企业名称,签订过有偿使用《协议》,被告每年使用费为100万元。到2016年1月1日起,双方没有就继续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达成协议,而且被告方没有支付使用费,原告当然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 3、为何现在打官司 两原告的代理人说:如今,被告已被昆明多家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负债累累,被告这样长期使用“昆百大”字号,将影响到原告的声誉,所以才站出来打这场官司,告诉公众昆百大珠宝与“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没有任何关联。 4、诉讼时效过了吗 两原告认为,至今,被告还在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侵权一直在持续,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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