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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知假买假网购珍珠求索赔 法院判定不受消法赔偿保护

2018-06-11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2016年3月27日,居住于武汉的男子屈某某在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的网络旗舰店购买了“珍珠【致悦】正圆/强光天然淡水珍珠项链”三条,总额为4,944元,屈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签收该商品。该珍珠项链所属的旗舰店宣传照中标示商品属性为天然淡水珍珠项链、颜色为白色。案涉商品的小标签上记载:“淡水珍珠项链;DX19009E1/圆形/白色;9-10mm/40cm;RMB¥6,988.00”。后屈某某根据网上辨别真假珍珠的方法,认为该商品为(养殖)淡水珍珠项链,并向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举报,海口市工商局做出了答复并责令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2016年7月25日,屈某某与客服沟通退货退款事宜,并办理了退货。随后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三倍赔偿共计14,832元。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2018年6月1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屈某某在2016年3月除了在本案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购买珍珠项链外,同一时间段内还分别在诸暨市珍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诸暨市爱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诸暨瑞某某珍珠有限公司、广州市优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商家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了珍珠项链。随后屈某某向法院一并提起了诉讼,被告分别为上述珍珠卖家(包含本案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在内)。屈某某在上述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是商家用养殖珍珠冒充天然珍珠销售给屈某某,恶意欺诈屈某某,要求商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陶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以及基于该行为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经合议,合议庭法官一致认为海南某某珠宝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因为根据《珠宝玉石名称国家标准》的规定,“天然珍珠”所指向的应为无人工干预的、自然生产的珍珠,“人工养殖珍珠”命名时不能出现天然二字。案涉珍珠为人工养殖,海南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在销售案涉珍珠项链时在商品栏标注为“天然淡水珍珠”,未对珍珠品名和属性向消费者进行具体、全面的说明。海南某某珠宝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珠宝命名规则,构成虚假宣传。陶歆法官说:“从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同类型案件来看,企业对商品的外包装进行不实、虚假宣传的现象较为突出,容易误导广大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对于企业此种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处置,从源头上打击虚假宣传、净化市场环境,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但是,陶法官指出,本案原告屈某某并没有因该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因此海南某某珠宝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海南某某珠宝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确实会导致普通的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但屈某某作为一名“知假买假”者,明知该企业的商品标识存在虚假宣传仍然进行购买,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三倍的赔偿款项,从主观方面来看,屈某某并没有因为该企业的虚假宣传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购买行为与欺诈无因果关系。屈某某在短时间内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同类产品并以欺诈为由多次启动诉讼要求额外赔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不符,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屈某某主张海南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构成欺诈并要求获取三倍价款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是否合法向来是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知假买假行为,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现阶段,“知假买假”群体引发的大量索赔诉讼,违背了立法本意,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法律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即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生产企业,打假范围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并不明显。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反复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下一步,将在除食品、药品消费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逐步限制“知假买假”者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通过司法判例等形式,逐步规范市场秩序。

专家点评

关于海南京润珍珠有限公司与屈吕懂案的几点看法

针对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与屈某某一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善斌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是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屈某某是否因被告公司的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订立买卖合同,以及屈某某是否应当获得惩罚性赔偿。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归纳恰当。判决书关于被告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时存在故意的虚假宣传行为,屈某某并没有因为被告的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更不是基于宣传误导才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为日常生活消费,其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同类产品并以欺诈为由多次启动诉讼要求额外赔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不符等方面的分析论证,层次清晰,逻辑推理严谨,说理透彻。本案驳回屈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结论符合现行法的规定,完全正确。

“知假买假”的另一方面的问题在于制假的存在,净化市场主要是政府的职责。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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