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至10月期间,龙某通过网络平台认识了“欢欢”,随后注意到“欢欢”带了一条很粗的黄金项链,便想着用“以假换真从而盗取金项链换钱”。2021年10月13日,龙某在某平台上购买了一条类似的黄色项链,并于10月15日约“欢欢”到其出租房内玩,随后龙某趁其不备,用假项链与黄金项链对调。当天下午,龙某将盗来的黄金项链拿至金店店贩卖,从中获利10422元。
10月16日,“欢欢”发现金项链被人调包,遂将龙某带至康乐派出所。案发后龙某将所获赃款退回金店,金项链退回给了“欢欢”。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龙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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