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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南岳“百万黄金、珠宝大盗”案

2018-01-23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 点击:

       国际珠宝网讯 近日,湖南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百万’黄金珠宝大盗”案在南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1名南岳区人大代表参与听庭评议。          该起盗窃案件是南岳区近年来破获的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盗窃案,涉案金额高达58万余元,该案被告人喻某曾因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先后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亲友邻居评价其“好吃懒做,思维偏执,亲情观念淡薄”。公诉人在严谨举证、揭露犯罪之余,仍对被告人耐心地释法说理。          庭审结束后,21名南岳区人大代表对此次庭审进行了集中评议,围绕“精神面貌”“仪表风范”“庭审驾驭能力”等九个方面各抒己见。大家纷纷为公诉人点赞,公诉人的法庭教育让人深有感触,临案听庭很有意义,是一种很好的法制宣传途径,我相信只要被告人听进去了公诉人的教育,内心一定会有触动。”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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