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家公司管电商 都把公款转私房 2013年,张某应聘到昆明一家茶业公司工作,担任电子商务部经理,专门负责运作该公司的网上商城,包括管理支付业务等。 熟悉公司网上商城的运作模式后,张某打起了公司货款的主意,利用职务之便给自己“谋财”,任职期间,多次通过网上商城侵吞公司货款。 2014年12月,张某未与公司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便擅自离岗,应聘到昆明一家珠宝公司工作,担任电子商务部负责人。张某又再次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珠宝公司钱款。 事后,两家公司先后向警方报了警。2015年5月9日,张某到茶业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据张某供述,2013年,他到茶业公司工作,负责运作公司自建的网上商城。网上商城客户有7—45天的确认收货并付款的到账期,他利用这个时间差,通过支付宝把公司的货款转到他个人的支付宝上。他以每个月少报货款,隐瞒实际收入的方式转走公司货款。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张某先后在担任昆明一家茶业公司电子商务部经理、昆明一家珠宝公司电子商务部负责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茶业公司财产共计148875元、侵吞珠宝公司财产共计51943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张某表示有异议,认为他辞职后还和同事有联系,并不是下落不明,另外他也曾退还过10000元给茶业公司。 呈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提出其中的10000元已归还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责令张某退赔茶业公司14.8万余元,退赔珠宝公司5.1万余元。 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的手段包括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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