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业已成为我国实体企业最为觉的经营模式,但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的理念,使得其中蕴含的价值一再被忽视,导致实践中纠纷频发,本文立足于对连锁加盟所含知识产权的保护及连锁加盟的规范进行思考。 一、连锁加盟之界定 走在繁华热闹的大街上,随处可见“连锁加盟”的字样,可见连锁加盟的经营模式已经成为了商业运行中的主旋律,然而,随之而起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但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关于连锁加盟的直接规定,遇到纠纷之时究竟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了第一个难题。经过对连锁加盟的动作模式进行仔细分析之后,不难发现其无非是将已经运作成熟的模式进行复制而已,这其中就涉及到了商标、专利、经营十分相似。可见,连锁加盟并非在法律上就一度空白。对比法律上之特许经营与实践中之连锁加盟,可对连锁加盟作出这样的理解,连锁加盟其实就是对特许经营进行更具规模的动作。 再从理论界诸多学者对特放经营的研究中也可窥探出连锁加盟的身影,如“特许经营,又称之为加盟连锁,是一种在国际上流行并行之有效的销售商品中或服务的商业模式。”; "特许经营,也称加盟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有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赂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也称为经营模式特许(Business Frormat Franchise)或特许连锁(Franchise Chain),在我国台湾又被称为加盟经营。”纵观各学者的研究多是从特许经营入手,直接对连锁加盟进行分析的甚少。单就连锁来看,其形式上可分为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其中特许连锁,是指各门店通过与总店签订合同,使用总店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从该定义来看,特许连锁与特许经营的区别亦并不明显。但也有人对特许与连锁进行了区分:“从时间上来看,连锁是特许发展的早期,在连锁实现初步规模的扩张,并形成品牌效应后,特许得以推广;特许连锁具有更强的法律色彩,其法律属性更鲜明。”从这个区分来看,更说明 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增加,“特许”与“连锁”已经不可能再以简单的个体形式呈现,两者的结合已经成为了发展的必然趋势。 综上所述,笔者即将连锁加盟定义为特许经营的新型模式,即在特许经营的基础上进行了规模性的扩张经营。本文也是在此定义的基础上对连锁加盟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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