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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之知识产权分析(2)

2016-10-13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温凤娟 责任编辑: 点击:

         二、连锁加盟所蕴含的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既然是特许经营的新型模式,其所蕴含的知识产权必然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当然也是连锁加盟的核心所在。我国于2007年5月1日颁布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其第三条第一款中对特许经营作出了如是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用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可见,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将特许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集体授予加盟者使用,正如郑成思所言,“特许经营是以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          商誉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一揽子’交易”。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人类的智力成果,其取得并非十分艰难的事,如写一文章,拍一照片就能享有著作权。但对于连锁加盟而言,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绝非如此简单,否则对于广大加盟商来说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欺骗。连锁加盟必须是特许人自身的经营活动在消费者中的良好商誉为核心价值,其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理念,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牌效应,是特许人发展加盟,实现低成本扩张的最吸引人的特技。所以连锁加盟所蕴含的知识产权必定是能创造极大商业价值的。否则连锁加盟的意义就荡然无存。那么连锁加盟所需具备的知识产权究竟体现为何呢?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公式予以阐明:即,知名商标品牌+先进管理方式+独特营销模式+特有知识产权技术优势=商誉经营资源。商誉是一个经营者经营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企业形象,技术实力,工艺水平,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可信度,声誉,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影响力的综合体现。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十分看重商誉,而将连锁加盟的知识产权综合体现为商誉,亦是恰如其分。          从该公式之构成来看,知名商标品牌与特有知识产权技术都能找到相应原法律归属,如商标有对应的《商标法》,可对商标权进行保护。但对于先进管理模式和独特营销模式又如何界定?其又是否能通过知识产区予以保护呢?这成为了探索连锁加盟之知识产权的又一个难题。通常而言,一个企业的动作无外乎两条线,第一是内部管理,第二是外部营销,这两条线构成了整个企业发展成长的主脉络。在经济学中,所谓管理模式是指在管理理念指导下建构起来,由管理方法,管理模型、管理制度、管理工具和管理程序组成管理行为体系结构;而所谓的营销模式则主要是指通过市场细分法和客户整合法而构筑的营销体系。就目前对特许经营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研究来看,并没有将管理模式与营销模式纳入其中,当然对于已经成成为公有仪式安家立业普遍认知的部分也没有保护的必要。但若企业之管理栻民营销模式确实有非常独特之处,而且些企业也正是以此为凭借在同行业的竞争中占据了显著的优势,那么寻求相应的保护则至关重要。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无疑是唯一之举了。          然而,在连锁加盟中,加盟商们并不只是看重其中一项或两项特许权,在看重的是整个动作体系,这是其单就某项知识产权所无法比拟的。所以我们对连锁加盟所含知识产权之分析还是要立足于全局,对其 整体的商誉经营资源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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